前两天还作梦梦见官司输了,我们要提出上诉,梦果然是反的

维权小组并各位诉讼业主:
关于诉讼案件的处理,向大家做以下汇报,望周知。
第一、案件一审结果:
2009年10月30日,本律师签收了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保利承担从2008年12月16日至《催收楼通知书》送达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总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绝大部分业主收到《催收楼通知书》的时间在2009年1月1日-5日,以60万房价款为例,绝大部分业主的违约金是人民币5000元-6500元之间】。
第二、判决的理由:
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涉讼房屋的交付条件应以被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2008年12月31日被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应通知送达给原告。因此,被告逾期交房责任截止时间为:《催收楼通知书》送达之日止。
第三、代理律师对该结果的认识:
1.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广州市中级法院在执行《类型案件统一处理方法》的时候,两个“交楼”标准,即:(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2)讼争房屋符合使用条件(即不存在漏水、地面裂缝等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对于(1)的执行没有争议;对于(2)的执行是十分严格的,即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商品房的主体工程的原因造成的裂缝和渗水才因此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交付责任,如果是装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影响入住,全部都没有判决开发商构成延期交付,这一点在最近陆续接到的终审判决中已经全面体现。
2.据代理律师了解到的情况,2009年中期以来广州市中级法院陆续就这类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但是因为非主体工程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楼的案件,都没有支持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楼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3.综合上述意见,代理律师认为:白云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我们是可以接受的,建议不要上诉!
第四、诉讼权利的告知:
即便如此,仍然要告知大家诉请权利,即根据民诉法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2009年11月14日之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注意:只是告知,不建议大家上诉(预收的上诉费将在结案的时候一并结算)!
第五、诉讼案件和业主的沟通:
关于判决内容,请参阅前文,判决书在代理律师处保管,没有特殊需要建议先不要领取判决书,待案件下一步处理过程中将适时分发给大家。具体的建议是:
1.参考代理律师意见之后,请业主在2009年11月10日之前就是否上诉反馈信息给代理律师。
2.如果同意代理律师的意见,不上诉的业主,静候判决生效(1.2009年11月14日之后;而且2.对方当事人即保利不上诉),该案件即可开始执行,届时会和大家就执行问题进行沟通。
3. 如果有上诉的业主,请在2009年11月10日之前明确自己的意见。【注意:只是告知,不建议大家上诉(预收的上诉费将在结案的时候一并结算)!】
第六、其他问题:
请大家详细阅上述报告,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汇总意见后由代理律师集中答复!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意见和需要,请及时反馈给我,我们将尽力满足!
此报告!
张律师
2009年10月30日